为促进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保证其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届十四次会议要求,经学位办调查和研究,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批,现对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作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1、博士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基坏规定的学分和论文工作后,经导师同意且通过预答辩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由导师聘请本校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处理答辩相关事宜。
2)、首先由本人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D1》和《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D4》并提交导师审查。导师在系统中审查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填写《指导教师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D3》、《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选报批表D5》、《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报批表D6》和《重庆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各级审批意见D9》。
2、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和校学位办分别对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是否符合要求;论文格式是否符合《重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标准》(要求在论文最后一页中装订上已签名的“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表D1-D6、D9是否按要求完成;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含录用)的论文和科研一览表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含发表论文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符合《重庆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重庆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各种期刊“增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按低一个级别的期刊认可)。合格者请学员主管院长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办理答辩手续。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聘请原则:应聘请其名校内外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五人。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评阅人的聘请应注意权威性和广泛性。评阅专家一般应以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专家为主,也可兼顾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专家。评阅人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70%,重庆大区以外专家不少于四人,同一单位的评阅人不得多于二人。对博士学位论文有过实质性知道的专家不宜聘为该论文评阅人。
2、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有研究生教务秘书统一报已审查并签名的相关表格D1-D5,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领取《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D7》并送审论文(寄送材料含申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书、自评表、评阅费等)。
3、《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D7》应由论文评阅专家直接密封寄回研究生院学位办。待7份论文评阅书全部返回后,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对论文评阅书做必要的隐名处理后,交由答辩秘书进行评阅意见汇总,填写《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汇总表D8》和《重庆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年度申请学位审批简况表》。
4、如评阅意见中有否定意见,而作者对此否定意见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并将专家组意见报校学位办。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博士授予单位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教授。如确有必要在非博士授予单位聘请答辩委员会委员,只能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博士生导师人数不得少于80%,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主席应有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中的论文评阅专家人数和指导教师(只作委员)人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成员数的一半。
2、班里答辩手续:由答辩秘书将博士学位论文一份、《重庆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审批材料》D1-D9、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含录用)的论文及科研一览表附证明材料和《重庆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年度申请学位审批简况表》送学位办审查,经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答辩。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提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审阅。
3、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答辩。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4、答辩委员会应有详细记录,答辩秘书要负责整理好《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整理D10》和《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D11》等有关材料,并在答辩会结束后将所有材料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
四、学位授予和审批
1、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上旬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出席会议人员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为通过。并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每年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逐一全面审查。出席会议人员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为通过。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向全校公示,三个月内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位日期。
本规定从2004年3月1日执行。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学位办。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