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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暂行规定


一、入学

被录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外事处备案后再到研究生院报到。入学具体时间见诸“入学通知书”。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书面形式提前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留学生有关入境入学手续、接待、住宿等由校外事处具体归口负责。

二、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

学习年限与培养计划的制定硕士研究生为两年半,博士研究生一般三年。硕士生、博士生均不安排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和英语课程(对母语用英语的留学生)的学习。

应修学分数可略低于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硕士生25-28学分;博士生的学位课程的学分9-12学分),具体培养计划由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制定,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论文与答辩

对毕业于我国大学本科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后用汉语授课,其论文的撰写与答辩用汉语;对非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英语授课班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其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可采用英语,但必须有中文摘要。

四、学位

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达到我国硕士学位的要求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改作进修结业。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凡达到我国博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博士学位;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的,但已经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且本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授予硕士学位。

五、经费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有关经费由外事处负责收取或提供,其中研究生的业务(含公共课部分)费按学校规定由外事处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分配到相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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